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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私募基金成为集团公司自融工具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私募基金注册 管理人备案 托管 持证高管猎聘
防止私募基金成为集团公司自融工具

风控机制

主要防止私募基金成为集团公司自融工具,防止私募基金集团化运营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为了规避基金备案,对于投向单一项目的私募基金,有的基金管理人将多只此类基金组合成一只“新基金”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实际上这只基金运作时不是集合投资、分散投资,而是明确将某部分资产指向性投向某个项目。本条主要禁止此类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但要特别关注在“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之前的“约定”二字。即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须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约定不少于5年的存续期,实际操作中如出现项目无法退出需要展期或触及止损线需要提前清算的情形,可按合同约定展期或清算,并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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